(2017)黔0602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铜仁市茂盛伍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腾昭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仁市茂盛伍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腾昭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438号原告:铜仁市茂盛伍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共青路***号。法定代表人:文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英,女,196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铜仁市碧江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腾昭华,女,现住铜仁市碧江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铜仁市茂盛伍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腾昭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铜仁市茂盛伍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仁市茂盛伍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铜仁市茂盛伍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饶和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帅清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