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2执3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顾洪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顾洪芳,卢子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3633号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住所地义乌市江滨北路333-343号。负责人陆晓航,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超,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顾洪芳,女,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卢子康,男,195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被执行人顾洪芳、卢子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国土局及车管所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执行长  楼豇炜执行员  陈怀瑛执行员  张光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