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柳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韦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韦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初1365号原告:柳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某,员工。委托代理人:石某,员工。被告:韦某,女,住柳州市。柳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韦某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柳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馨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慧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