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何阳宇、聂君来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阳宇,聂君来,刘艳芳,聂亮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420号申请人:何阳宇,男,198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申请人:聂君来,男,1981年7月5日生,住萍乡市,被申请人:刘艳芳,女,1983年1月6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申请人:聂亮,男,194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申请人何阳宇与被申请人聂君来、刘艳芳、聂亮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何阳宇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冻结等值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该申请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阳宇的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聂君来、刘艳芳、聂亮银行存款6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何阳宇先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文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汤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