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2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南京延明体育实业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延明体育实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2执70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延明体育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延明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彩峰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南京延明体育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京延明体育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702民初8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但是不宜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除此以外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702民初8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忠审 判 员 周德才代理审判员 王文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