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南宁市合创顺景商贸有限公司与卞振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合创顺景商贸有限公司,卞振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3民初534号原告南宁市合创顺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1号富宁新兴苑39栋230号房。法定代表人王培泽,总经理。被告卞振新,男,1969年6月21日生,汉族,江苏省通州市人,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合创顺景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卞振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合创顺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黎 阳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思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