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3执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少基与被执行人陈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少基,陈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133号申请执行人:陈少基,男,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安民居里小区*号楼1门*号楼*号。被执行人:陈素梅,女,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古新巷小区*号楼*单元***号。申请执行人陈少基与被执行人陈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7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治峰审判员 查 永 谦审判员 胡 跃 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