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4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刘少助、陈永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助,陈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911号申请执行人:刘少助,男,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执行人:陈永峰,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少助与被执行人陈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在此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文思审判员  卢言生审判员  周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