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苗祥义和被执行人陕西龙凤祥 珠宝有限公司、陕西禄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祥义,陕西龙凤祥珠宝有限公司,陕西禄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047号申请执行人:苗祥义,男,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西安市碑林区环城东路7楼3门502。委托代理人:苗瑞,女,无业,住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二号南院。被执行人:陕西龙凤祥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266号。法定代表人闰勇,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禄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266号西安精密研究所家属楼1幢100室。法定代表人:蔡丽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苗祥义和被执行人陕西龙凤祥珠宝有限公司、陕西禄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龙凤祥珠宝有限公司、陕西禄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