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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3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龙亚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龙亚庆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3民初516号原告:杨某,女,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吴川市。被告:龙亚庆,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8211974********,住所地:吴川市塘缀镇汉山村**号。原告杨某与被告龙亚庆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易国锋人民陪审员  梁 言人民陪审员  张力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诗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