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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执监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容荣与葛云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容荣,葛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执监19号申请执行人:王容荣,女,1959年8月2日生,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被执行人:葛云清,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通化县。申请执行人王容荣与被执行人葛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立案执行即(2013)通执字第352号案件。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已超过六个月未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王容荣向本院申请交叉执行。为加大案件的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2013)通执字第352号案件,指定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凤审判员 王大勇审判员 林立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嵇 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