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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执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晓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晓林,齐世民,于丽萍,倪宗美,李茂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294号申请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董事长。被申请人:刘晓林,男,1986年11月2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齐世民,男,1965年11月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于丽萍,女,1967年4月2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倪宗美,女,1954年11月1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李茂森,男,1956年9月1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刘晓林、齐世民、于丽萍、倪宗美、李茂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晓林、齐世民、于丽萍、倪宗美、李茂森的银行存款175541.09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晓林、齐世民、于丽萍、倪宗美、李茂森的银行存款175541.09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武光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