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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916卓克铫与周德洪、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克铫,周德洪,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916号原告:卓克铫,男,1954年2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泉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德洪,男,1962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云亭镇工业园区澄杨路502号。法定代表人:周德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良,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建,国浩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卓克铫与被告周德洪、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卓克铫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卓克铫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卓克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卓克铫负担。审 判 长  黄伟峰审 判 员  王瑞煊代理审判员  夏志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宇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