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4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程某某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稷山县人民法院,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107号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步行西街衙门巷内。被执行人:程某某,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程某某盗窃罪处罚金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程某某在我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程某某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特委托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2016)晋0824刑初5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4执1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云鹏人民陪审员  程联社人民审判员  胡雨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晓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