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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汝阳县城关秀恋租赁站与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阳县城关秀恋租赁站,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64号申请执行人:汝阳县城关秀恋租赁站,住所地:汝阳县人民路东段村委北。负责人:殷秀恋,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七路21号。法定代表人:沈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0110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汝阳县城关秀恋租赁站申请执行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在(2017)豫0326执6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3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风雷审 判 员  李青锋人民陪审员  赵豪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国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