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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549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萍,严彩虹,孙敏,潘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549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589号,组织机构代码:55286906-2。法定代表人江丹琴。被执行人黄萍,男,1959年6月1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严彩虹,女,1959年9月28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孙敏,男,1958年10月14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潘胜,男,1984年2月2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温商初字第05218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萍、严彩虹、孙敏、潘胜(2016)浙1081执5492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敏所有的坐落在太平街道南屏小区36幢604室的房地产,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房地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敏所有的坐落在太平街道南屏小区36幢604室的房地产的查封[产权证号:城区137587,土地证号:温国用(2005)字第G074**]。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江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文波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1081执5492号之四温岭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温商初字第5214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萍、严彩虹、孙敏、潘胜(2016)浙1081执5492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行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2016)浙1081执5492号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敏所有的坐落在太平街道南屏小区36幢604室的房地产的查封[产权证号:城区137587]。附:(2016)浙1081执5492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一份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经办人:林文波联系电话:8601****本院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横湖中路198号邮编:317500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浙1081执549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589号,组织机构代码:55286906-2。法定代表人江丹琴。被执行人黄萍,男��1959年6月1日出生,住温岭市太平街道雁鸣街2弄雁鸣新村1幢7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590601001X。被执行人严彩虹,女,1959年9月28日出生,住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泉西路670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5909280023。被执行人孙敏,男,1958年10月14日出生,住温岭市太平街道南屏小区36幢6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5810140012。被执行人潘胜,男,1984年2月2日出生,住温岭市松门镇红楼路22弄15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40202801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温商初字第5214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萍、严彩虹、孙敏、潘胜(2016)浙1081执5492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敏所有的坐落在太平街道南屏小区36幢604室的房地产,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行人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房地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敏所有的坐落在太平街道南屏小区36幢604室的房地产的查封[产权证号:城区137587]。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江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林文波温岭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收件人温岭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案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送达地点温岭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送达文件签发人送达人收到日期收件人签名或盖章备注(2016)浙1081执5492号之执行裁定书年月日(2016)浙1081执5492号之协助执行通知书年月日备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