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3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谢冰、王家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谢冰,王家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28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13号。负责人:唐小晴,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茆华,中行安徽省分行合肥管理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谢冰,女,汉族,1982年5月12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二:王家海,男,汉族,1978年12月17日,系谢冰配偶,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谢冰、王家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本案已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谢冰、王家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军燕人民陪审员 谷 雨人民陪审员 张长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静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