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12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于某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12827号申请执行人:于某,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洪某,男,1979年2月1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20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某于2017年12月2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洪某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逾期还款利息571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907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月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将被执行人洪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18年1月4日、2018年4月9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洪某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洪某名下有车牌号为×××的机动车,本院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车辆。被执行人洪某无银行存款和不动产。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4月9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洪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慎诚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默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