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4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卫世军与曾仲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世军,曾仲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4民初575号原告:卫世军,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研经镇。被告:曾仲全,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大佛乡。原告卫世军诉被告曾仲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卫世军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世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世军撤诉。案件受理费750.00元,由原告卫世军负担。审判员 雷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