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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4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卫世军与曾仲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世军,曾仲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4民初575号原告:卫世军,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研经镇。被告:曾仲全,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大佛乡。原告卫世军诉被告曾仲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卫世军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世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世军撤诉。案件受理费750.00元,由原告卫世军负担。审判员  雷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