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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德君与被执行人徐国燕、王丽静、隋文国、王艳梅、隋宏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德君,徐国燕,王丽静,隋文国,王艳梅,隋宏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宋德君,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徐国燕,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王丽静,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隋文国,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王艳梅,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隋宏玺,住辽源市龙山区。申请执行人宋德君与被执行人徐国燕、王丽静、隋文国、王艳梅、隋宏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焕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