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德君与被执行人徐国燕、王丽静、隋文国、王艳梅、隋宏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德君,徐国燕,王丽静,隋文国,王艳梅,隋宏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宋德君,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徐国燕,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王丽静,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隋文国,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王艳梅,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隋宏玺,住辽源市龙山区。申请执行人宋德君与被执行人徐国燕、王丽静、隋文国、王艳梅、隋宏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焕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