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执4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发光与刘佰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发光,刘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02执4094号申请执行人:李发光,男,1969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刘佰建,男,197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执行李发光与刘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刘佰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工商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查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沈金龙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