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30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关于仲物玲申请执行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物玲,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30执186号申请执行人仲物玲,女,汉族。被执行人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剑春,该公司总经理。关于仲物玲申请执行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仲物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630执1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