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军与被执行人申群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军,申群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5执156号申请执行人韩军,男,汉族,1969年4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申群贵,男,汉族,1953年12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军与被执行人申群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应该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5民初26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方审判员 敖 敏审判员 强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静兆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