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辖终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力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熊树彬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力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熊树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0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力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小周镇民安街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56462298W。法定代表人:冯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树彬,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上诉人重庆力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熊树彬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53民初2252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力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力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力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其未与被上诉人建立劳务关系。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熊树彬起诉称,上诉人重庆力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荣昌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承包了荣昌县吴家镇保安村土地整理稍加改造项目工程。被上诉人被安排到该工程中担任项目资料员。后该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经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项目负责人廖川结算,上诉人尚欠其工资55000元。后廖川向其出具欠条,载明欠熊树彬工资35000元、项目工程资料费20000元,合计55000元。现被上诉人熊树彬依据欠条起诉,请求判令上诉人重庆力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其工资及资料费共计55000元。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于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且本案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熊树彬作为起诉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即为合同履行地。故熊树彬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提供的《重庆力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委派荣昌县吴家镇保安村土地整理(稍加改造项目)项目管理人员的通知》显示,被上诉人熊树彬系该项目的资料员。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小美审 判 员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