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03执124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加勇与德宏州海贝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加勇,德宏州海贝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3执124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加勇,男,汉族,芒市人,经商,现住芒市。被执行人:德宏州海贝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芒市。法定代表人阮钧,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加勇与德宏州海贝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6)云3103执124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