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恢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龙曙光诉湖南鸿牛企业上市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曙光,湖南鸿牛企业上市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恢335号申请执行人龙曙光,男。被执行人湖南鸿牛企业上市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692号603房。法定代表人夏振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21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资9441元,延迟履行利息64元(以9441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合计96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鸿牛企业上市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