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4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嘉定支行与韦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嘉定支行,韦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4479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嘉定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嘉定区。负责人:陈从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一丁,上海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玉,女,199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孙兵,广西万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嘉定支行与被告韦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嘉定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嘉定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9元,减半收取350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筑慧人民陪审员 冯连芳人民陪审员 徐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