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02民初3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奇与卞杰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奇,卞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2民初3064号原告:张奇,男。被告:卞杰,男。原告张奇诉被告卞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卞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份,原告为被告在阜阳永安小区别墅装修贴壁纸。原告按双方约定完成施工,被告却以种种借口拒付施工费2000元。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卞杰于2016年12月2日欠原告张奇装饰装修施工费2000元。被告卞杰给原告出具欠条,并约定付款期限为2016年12月25日。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张奇签名的欠条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装修装饰工程中的壁纸施工,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形成的装饰装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约定完成了施工,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给原告施工费2000元。被告应从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到期之日第二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卞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奇施工费2000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6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款付清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垚瑶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