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卢宝兴抢夺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宝兴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481号罪犯卢宝兴,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因涉嫌抢夺罪经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10)汝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卢宝兴犯抢夺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500元。后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后该犯吸食冰毒被行政拘留14天,济源市公安局沁园分局对该犯作出进行社区戒毒三年的社区戒毒决定。后该犯手机关机失联,河南省济源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建议该法院撤销对罪犯卢宝兴的缓刑,经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汝刑执字第1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对该犯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于2015年6月19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卢宝兴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卢宝兴于该犯于2009年8于31日中午12时许,伙同他人窜至汝阳县城关镇华联超市,以购买金项链为名,让售货员奖两条金项链拿出,该犯在接住金项链后逃窜。罚金20500元,已履行。罪犯卢宝兴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3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卢宝兴减刑,已经过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卢宝兴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宝兴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光祖审判员 赵彩霞审判员 韩永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