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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石桂花、苏州百岁源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执28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北环大道高发科技园3栋2层。法定代表人:周敬良,董事长。被执行人:石桂花,女,1982年9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苏州百岁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鑫悦生活广场2幢533室。法定代表人:刘阳平。被执行人:江苏天成饮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南门惠民路8号。法定代表人:朱凤祥,董事长。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石桂花、苏州百岁源食品有限公司、江苏天成饮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吴中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由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正芳代理审判员  彭 秦代理审判员  孙伟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