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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杨故意伤害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338号罪犯刘杨,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新郑市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郑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3年2月2日起至2022年2月1日止。被告人刘扬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豫法刑四终字第000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6月26日入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刘扬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刘杨于2013年2月1日凌晨3时许,受他人有指使,伙同他人在郑州市航空港区一步行街市场保安室内持橡胶棒对被害人丁某某实施殴打,致被害人死亡。另查明,2013年3月11日被告人刘扬、其他同案被告人及河南峻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害人丁某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亲属对六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扬系从犯,有自首情节。罪犯刘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杨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杨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2月2日起至2021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