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3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艺与被告南京爱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艺,南京爱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1民初3521号原告:周艺,女,199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粉华,女,1965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系原告周艺母亲。被告:南京爱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新华路148号11048室。法定代表人:马永红,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斯乐,男,1982年4月8日生,蒙古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系被告南京爱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周艺与被告南京爱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亿家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成子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粉华、被告爱亿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斯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2、判令被告爱亿家公司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违约金共计14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周艺与被告爱亿家公司于2015年10月11日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周艺将其所有的位于南京市××区××大道××单元××室的房屋委托被告爱亿家公司对外出租,租金为每月2800元,按季度支付,先付后租。自2016年10月15日起,被告爱亿家公司多次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欠房租或不按合同支付房租。后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3月25日签订《房租补充协议》,但被告爱亿家公司以没钱为由拒绝履行该协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爱亿家公司辩称,被告目前资金运转有问题导致不能依约付款,且被告于2017年5月10日通知原告周艺前来收房而原告没有来,故即使欠付租金也仅限于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5月10日期间。对于原告周艺提交的《房租补充协议》,被告爱亿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斯乐当庭表示认可,并且同意原告要求解除《房屋出租委托合同》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周艺的委托代理人孟粉华与被告爱亿家公司于2015年10月11日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一份(合同编号000083),约定原告周艺将其所有的位于南京市××区××大道××单元××室房屋委托被告爱亿家公司对外出租,委托期限为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租金为每月2800元,按季度支付。合同中原告周艺同意第一年预留10个工作日不计算租金,并约定被告爱亿家公司应依合同约定时间分八次支付房屋租金。该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第一款约定:委托期内南京爱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前退租的,应赔偿周艺贰个月的合同约定的月租金为违约金,同时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也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房屋交付被告,开始被告尚能按合同约定按季度给付房屋租金,后因被告爱亿家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延迟支付房屋租金,原告周艺的委托代理人孟粉华与被告爱亿家公司于2017年3月25日签订《房租补充协议》(编号000083),该协议载明:“2017年1月15日到2017年7月15日分为两个季度房租还差5个月壹万肆仟元整,在2017年5月10日一次性付清,如有付不了,结清之前费用并承担两个月违约金,无条件把房子腾出来给甲方(周艺),以后的房租按合同日期打款,如有不打款超过5天甲方(周艺)无条件收回房子”。嗣后被告并未依约履行该《房租补充协议》。另查明,原告周艺已于2017年5月16日、5月25日、6月10日先后从房客处收回出租的五间房屋中的三间,另两间截至开庭之日尚未收回。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及物品交接清单、《房租补充协议》、所有权人为周艺的房屋产权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及《房租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被告爱亿家公司自2016年10月15日起多次延迟履行合同主要债务,拖延支付租金,且经原告多次催缴,至今尚拖欠自2017年1月16日起的租金未付,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爱亿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斯乐亦在庭审中表示同意解除《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因此对于原告周艺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此外,被告爱亿家公司在2017年3月25日与原告周艺的委托代理人孟粉华协商一致签订《房租补充协议》,约定被告爱亿家公司需在2017年5月10日一次性付清房租及违约金共计14000元,被告爱亿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斯乐亦当庭对该协议表示认可,因此,对于原告周艺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给付三个月房租并给付两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共计1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周艺与被告南京爱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座落于南京市浦口区××室房屋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于2017年6月16日解除。二、被告南京爱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艺支付房屋租金及违约金共计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被告南京爱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6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审判员 成子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彦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