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谢晓军与肖永福、刘寅、马建忠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晓军,肖永福,刘寅,马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474号申请执行人:谢晓军,男,1982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肖永福,男,1977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刘寅,男,1975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马建忠,男,1970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吴忠市利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晓军与被执行人肖永福、刘寅、马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谢晓军于2017年6月5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381执4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