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沭阳县江淮水务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潘韬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江淮水务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潘韬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420号原告:沭阳县江淮水务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街道镇江路西首北侧。法定代表人:岳树权,该公司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军,沭阳县钱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韬,男,199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新沂市人,居民,住江苏省新沂市。原告沭阳县江淮水务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潘韬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沭阳县江淮水务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江淮水务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潘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沭阳县江淮水务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岳 阳人民陪审员 包红雨人民陪审员 陈志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孔玛丽书 记 员 周咏仪书 记 员 章静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