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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杨九立与张明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九立,张明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718号原告:杨九立,男,1979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被告:张明文,男,1978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原告杨九立与被告张明文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杨九立于2017年6月22日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九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九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杨九立负担。审判员  杨旭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