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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3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3执133号被执行人:陈钧,男,195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现在南宁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人被执行人陈钧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玉中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五十一万三千五百七十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钧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陈钧的妻子名下有一套房产,但是是单位职工房,因未取得房产证而无法处理,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 贤审判员 李凌锋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