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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与张志敏、王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张志敏,王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1163号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浴新大街与学院北路交叉口西北角阿尔卡迪亚蓝天城居住小区1#商业楼。负责人:杨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勇,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敏,女,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王林,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与张志敏、王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长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明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