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4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杨家海与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海,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4150号原告:杨家海,男,汉族,1990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利,男,住重庆市北碚区,系北碚区宝桂商务咨询中心推荐公民。被告: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15号6幢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85718818M。负责人祝艳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亮,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家海诉被告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杨家海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家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家海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家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傅诗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