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闫连兵与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连兵,李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3民初550号原告:闫连兵,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芮城县,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李婷,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闫连兵诉被告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连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朋友。被告欠他人塑料薄膜货款向我借款。我共替被告支付货款89,299.37元。被告已经给付我1.5万元,余74,299.37元未偿还,经多次索要,被告均拒绝偿还,无奈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4,299.37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婷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朋友。被告因资金周转问题向原告借款。原告共替被告支付货款89,299.37元。被告已付原告1.5万元,余74,299.37元未偿还,2016年9月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欠款74,299.37元,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款证明等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材料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偿还货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原告依约定替被告偿还货款,故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其拖欠欠款不付的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将借款全部偿还原告,视为对自己抗辩权利的放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4299.37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闫连兵借款人民币74,299.3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翠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