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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伍尔特(广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风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尔特(广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风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867号申请执行人:伍尔特(广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保税区广保大道119号300A室。法定代表人:LarryBruceStevens(美国籍),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侣翊,伍尔特(中国)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广州市风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路江夏村8队陈田路东侧内。法定代表人:吴广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12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广州市风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向伍尔特(广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0649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额为基数,从2016年2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因广州市风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伍尔特(广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以(2017)粤0112执867号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另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6月2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州市风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刘学洁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猛刘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