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衡水路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高国正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路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高国正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1132号原告:衡水路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祝葛店村。法定代表人:张文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世恒,衡水市桃城区德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国正,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长乐市。衡水路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高国正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衡水路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路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3元,由原告衡水路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新民审 判 员 王志坚人民陪审员 张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