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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3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力金玉等与巫印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玉,王力,赵云芬,巫印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3916号原告:金玉,女,汉族,1979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告:王力,男,汉族,1971年4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赵云芬,女,汉族,1962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三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彦玲,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伟,重庆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印龙,男,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利,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玉、王力、赵云芬诉被告巫印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玉、王力、赵云芬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巫印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玉、王力、赵云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玉、王力、赵云芬撤回对被告巫印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650元,减半收取9825元由原告金玉、王力、赵云芬负担。审 判 长  李 菊审 判 员  任国粹人民陪审员  刘万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