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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4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符红雨与杜素萍、秦昌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红雨,杜素萍,秦昌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4195号原告:符红雨,男,汉族,1982年7月16日出生,住南阳市。被告:杜素萍,女,汉族,1979年9月12日出生,住南阳市。被告秦昌钰,男,汉族,2003年5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认为,在原告符红雨与被告杜素萍、秦昌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关于符红雨在2013年7月11日21时30分许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垫付款的返还问题,已经本院审理后做出(2015)宛龙民一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可依据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按照法定程序主张权利,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本案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故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符红雨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婧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