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81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宪兰与郑显忠、郑显瑞、郑显静婚姻家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宪兰,郑显忠,郑显瑞,郑显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425号申请执行人:张宪兰,女,生于1950年3月,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郑显忠,男,生于1971年2月,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郑显瑞,男,生于1974年11月,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郑显静,男,生于1976年11月,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张宪兰申请执行郑显忠、郑显瑞、郑显静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4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