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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3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方超与杨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超,杨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3758号原告:方超,男,198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告:杨凡,男,1990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超与被告杨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超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超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方超负担。审判员  俞一农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