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3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方超与杨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超,杨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3758号原告:方超,男,198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告:杨凡,男,1990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超与被告杨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超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超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方超负担。审判员 俞一农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