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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字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艾云华与黄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云华,黄国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02民初字1396号原告:艾云华,男,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黄国文,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原告艾云华诉被告黄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国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艾云华诉称,2016年5月21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万元,说好两个月还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2万给被告,被告之后补写了借据。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偿付借款2万元。被告黄国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多年的朋友关系。2016年5月21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打电话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两个月还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了2万给被告,同年8月23日被告向原告补写了借据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2万元整。后被告还款期限一拖再拖,至今未还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付借款2万元。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一份、原告微信账单二份等证据材料在卷,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国文向原告艾云华借款2万元的事实,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账单为证,该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多次向其催收,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2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国文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艾云华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黄国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志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 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