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范启嵩、童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启嵩,童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768号申请执行人范启嵩,男,1973年1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戴秉志,福建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童建华,女,198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启嵩与被执行人童建华民间借贷纠纷即(2015)汀民初字第76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2017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1执7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海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