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宝华、杨某、王某某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华,杨某,王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82刑初7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宝华,男,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0年3月8日被本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3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2016年7月21日减刑释放。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7年3月27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集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女,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00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7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通化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7年3月23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集安市看守所。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刑检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宝华、杨某、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宝华、杨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份,被告人杨某以打人参杈子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雇佣被告人王宝华、王某某二人,擅自在集安市清河镇矿山村三组大梨树沟大南岔杨某个人的山场内,砍伐柞树、色树、杂树等林木216株,立木材积27.8588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1211.00元),并加工成人参杈子。2017年3月27日,王宝华、杨某主动到集安市森林公安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砍伐林木事实。案发后,作案工具油锯一台、斧子一把及人参杈子6424条(价值人民币16060.00元,已变现),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宝华、杨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伐根检尺记录,砍伐林木现场图,���案工具油锯照片,林木数量鉴定意见,人参杈子检数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清河镇林业工作站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代拍卖罚没(扣押)物资委托书,接收罚没物品清单,购买凭证,扣押款专户收帐通知书,林权证及清河镇林业工作站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到案经过,集安市公安局头道派出所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宝华、杨某、王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杨某个人山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王宝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具有前科,应从重处罚。杨某具有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王宝华、杨某主动���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无前科劣迹,可从轻处罚。作案工具及人参杈子变价款,应依法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宝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二、被告人杨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三、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四、扣押的作案工具油锯一台、斧子一把及人参杈子变价款人民币1606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国军人民陪审员 申玉华人民陪审员 刘洪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岳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