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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2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上海尹维木业有限公司、宁波上一步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尹维木业有限公司,宁波上一步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227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尹维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1800-5福人市场G20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69382207P。法定代表人:王赞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波上一步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惠康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874803724。法定代表人:姚月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上海尹维木业有限公司与宁波上一步木业有限公司(2017)浙0281执227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尹维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海尹维木业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1执22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