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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徐静与徐晓龙、蒋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静,徐晓龙,蒋小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388号原告徐静,女,汉族,1981年7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芦睿,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晓明,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晓龙,男,汉族,1988年12月5日出生,。被告蒋小云,女,土家族,1989年2月1日出生。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请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50000元;2、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从2016年8月21日起、2016年8月29日起、2016年9月5日起、2016年9月9日起、2016年9月28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3、二被告支付原告保函费用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主张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6日起、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6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本案提起诉讼之日即2017年1月4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徐晓龙向原告借款属实。涉案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蒋小云应对被告徐晓龙就涉案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晓龙、蒋小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徐静归还借款本金550000元;二、被告徐晓龙、蒋小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徐静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6日起、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6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4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徐晓龙、蒋小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徐静因本案诉前保全所支出的担保费3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90元、公告费260元、诉前保全费3400元,合计132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柯 璇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曼娜书 记 员  陈雪滢 更多数据: